南开区个人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专利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如果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是侵权行为,他们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专利可以赚钱吗?
1、通过转让方式将专利授予他人。专利转让是持有人经常交换收入的方式之一。特别是,个人爱好发明者,无法实施和使用该专利,将专利转让给需要它的制造商,这样它可以给持有人带来某些好处,同时仍允许专利实现其价值的机会成倍增加。一项普通专利转让,价格约为2至3000元。而一项高价值专利,转让价格可高达数万甚至数百万美元。知识产权转让的价格一般都很好。
2、使用许可证使用该专利。除转让外,从长远来看,专利可以继续通过向其他人许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收入。但是,此时,持有人和商家通常需要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明确规定协议中的细节,达成共识,并使协议合法有效。为了防止持有人将来与对方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使用许可权只是专利的一部分。该专利的总体所有权基本上掌握在持有人手中。
3、将专利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有价值的专利,持有人此时也可以利用专利向银行抵押贷款,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根据每项专利可以发挥的价值,他们可以承诺的金额不会相同。基本上,当持有人提供贷款时,他或她将进行评估专利价值的过程。通过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大致知道发明专利的价值一般高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其应用难度和工艺在所有专利类型中最高。
4、获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粗略地知道申请专利的一个优点是可以保护本发明。众所周知,只要公司的创新发明获得专利,他们就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受到我们的专利法的保护。其中,发明专利20年,设计实用新型有效保护期为10年。
在此期间,除非获得许可,否则公司的发明很难被任何人使用,或者公司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权利。以上是申请专利的四个方面。申请专利的企业不仅要看外观,还要具有实用价值,充分利用自己的专利。它可以作为“盾牌”来保证自己的市场份额,也可以用作“矛”来侵犯竞争对手。此外,即使您想申请专利,也需要注意不要被拥有相同技术或产品的其他人先发制人地应用。
(一)天津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的主要网站内容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网站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网站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的注意的地方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标准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1.外资企业监事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外资企业股东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股东会,若不设股东会,需按照公司要求设股东成员。股东是自然人需提交通行证或者护照并带上证件原件按照《公司法》到现场登记注册公司;股东是企业公司控股的需要在企业当地办理公证书并提交公证书副本原件,企业董事需带上企业印章到场登记注册。
3.外资企业董事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根据《公司法》要求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认缴出资的情况下需在章程说明缴清时间。在该认缴期间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企业公司名称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并按照当地政策命名公司名称,如:不可用英文或繁体。
6.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凭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经营范围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9.财务人员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0.法定代表人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并且法人需要到工商部门现场办理。
二、外资公司注册步骤1.企业字号(公司名称)查询、名称预先核准2.办理地址证明(有房产证或者租赁凭证则无需办理)3.公司股东是企业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公证书(比如股东是香港公司的需在香港公证处或指定资质的律师所办理公证书)股东是公司的:需要公司的董事/法人到场一次并带齐公证书及其公司所有资料、印章股东是个人的:需要提交资料预约时间后所有股东及法人到现在办理4.办理公司营业执照5.做外商投资备案,前海一口受理的话备案和办照是一起提交的,拿到营业执照备案也同时完成。5.刻全套印章6.做税种核定7.开设银行基本户(法人需到场一次)8.开通社保账户及公积金账户
三、外资公司注册所需资料1.公司注册名称(市字号行业有限公司)2.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3.注册资本(认缴制)4.注册地址及房屋编码(我司可以协助提供)5.股东构成及信息、联系方式6.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外国人提供护照、港澳台户籍提供通行证)7.经营范围。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天津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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